创业板增强LOF (163209):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发布时间:2024-05-17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05月31日 基金类型 股票型   注:①自2020年10月28日起,本基金分设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内交易代码为

  

创业板增强LOF (163209):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05月31日 基金类型 股票型

  注:①自2020年10月28日起,本基金分设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内交易代码为163209,场内简称为“创业板增强LOF”。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投资目标

  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以实现对创业板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投资范围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现金以 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在 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偏离风险及 力争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 主要投资策略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理会 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业绩比较基准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风险收益特征 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注: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

  注:①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②本基金审计费、信息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LOF)A:

  注: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LOF)C的销售服务费率为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需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产品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产品特有风险: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在大多数的情况之下,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市场下跌的时候,可能面临基金净值和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线、《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