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价值动量混合C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05月22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7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C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05月22日公告)   原标题:财通价值动量混合C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05月22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C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05月22日公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C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05月22日公告)

  原标题:财通价值动量混合C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05月22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础,辅以对市场运行规律的研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在 严格控制风险并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未来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价值公司股票池内 的个股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65%,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为以评估不同投资品种的整体投资价值进行战略资产配 置,以动量特征为依据进行战术资产配置;个股投资策略充分贯彻“价值投资为基础, 动量策略为辅助”的投资理念,分别在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两个层面进行基本面情况、 估值以及动量效应的研究,挖掘出具有估值优势和动量效应的个股并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通过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套利和时机选择 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注:详见《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2月1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 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价值挖掘风险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挖掘出的投资标的存在价值陷阱,从而对组合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市场情绪误导以及噪音干扰的存在,还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投资标的仅具备有短期可投资性,而缺乏长期可投资性的风险。

  动量调整风险主要指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三个层面以动量调整并优化投资组合的过程中,由于动量信息的不可获得性、非完整性以及基金管理人量化分析方法的非完全有效性,导致动量调整无法优化投资组合、甚至对组合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门槛高;随着后期上市企业的增加,部分股票可能面临交易不活跃、流动性差等风险;且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其投资者生效。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还存在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