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C (011133): 鹏扬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发布时间:2024-05-26
     基金管理人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5-25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不适用   阅读本公司《鹏扬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

  

鹏扬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C (011133): 鹏扬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5-25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不适用

  阅读本公司《鹏扬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投资目标 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投资范围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中的成份股构成主要投资策略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跟踪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5月25日。

  (3)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0000元,按季支付。但《基金合同》生效当季,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鹏扬沪深300质量低波C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指数化投资风险、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发生重大信息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电线、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