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体系指标大全(2023年版)- 04
发布时间:2024-05-10
     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主要包括客户存款、广义同业负债以及向央行借款三大部分。其中,客户存款是最基础的负债来源。其中,   (1)广义同业负债包括狭义同业负债、同业存单和金融债,是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的重要补充渠道,同时也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融资渠道;   (1)同业存单是指由银

  

中国金融体系指标大全(2023年版)- 04

  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主要包括客户存款、广义同业负债以及向央行借款三大部分。其中,客户存款是最基础的负债来源。其中,

  (1)广义同业负债包括狭义同业负债、同业存单和金融债,是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的重要补充渠道,同时也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融资渠道;

  (1)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央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被定性为货币市场工具,期限在1年以下。

  (2)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其本质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一般情况下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的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不低于1000万元(起点可以调整)。

  第一,实际上国内一些银行最早于1986年便已发行了大额存单(利率较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但当时主要以纸质形式存在,且无二级流通市场,导致市场上伪造存单的案例较多,央行也于1997年4月暂停了大额存单的发行,直至2015年6月才得以重启。

  第二,虽然大额存单的投资人主要为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队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但由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也算作一般存款(需要缴纳准备金),因此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第三,大额存单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发行。其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上清所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并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

  第四,和其它客户类负债相比,大额存单的优势主要是其成本低、期限灵活、起点金额高且流动性比较好,这意味着大额存单的认购客户通常也可以作为财富管理或私人银行客户的主要来源。

  (3)央行的240号文第一次明确了结构性存款的定义,随后银保监会的204号文也延用了这一表述,其在文件中具体指出,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性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可以看出,结构性存款本质上是存款。

  2021年3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第一份专门针对商业银行负债质量进行规范的政策文件,即《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提出了四项“禁止性”规定,虽然并非量化指标,但具有一定威慑性与指导性。毕竟这是监管部门后续或非现场检查的一个重要依据,具体体现为:(1)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2)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3)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4)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

  (2)《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提出“负债来源的稳定性、负债结构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的适当性以及负债项目的真实性”等“六性”要求。

  1、流动性覆盖率(LCR):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的资金净流出量

  (1)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的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1)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的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1)流动性匹配率的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3)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之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2)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月内到期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资产净额、一月内到期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可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他一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不良资产)。

  (3)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一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负债净额、一月内到期已发行债券、一月内到期应付利息及各种应付款、一月内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内到期负债。

  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存放境外集团内机构+拆放境外集团内机构+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形成的其他资产余额-境外集团内机构存放-境外集团内机构拆放-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形成的其他负债余额。

  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为外国银行分行与境外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与营运资金净额之比。

  外国银行分行与境外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存放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拆放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与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交易形成的其他资产余额-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存放-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拆放-与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交易形成的其他负债余额。

  2014年4月24日,当时的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127号文(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及2014年5月8日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即《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以下三个要求:

  (1)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2)单家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单家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负债总额不得超过1/3,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央行发布302号文,即《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尝试解决债券交易不规范和加杠杆两个问题,其对债券回购资金的比例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表所示:

  2019年8月,银保监下发重磅监管文件,对不同评级的银行给予不同的程度的同业业务约束:

  (1)第一档(评级在2级及以上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500%和400%。

  (2)第二档(评级为3A与3B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400%和300%。

  (3)第三档(评级为3C及以下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300%和200%。